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地处来宾市区西南面,规划总面积为26.3平方公里。园区为热带过渡的季风气候,土地肥沃,地势平坦。园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园区内管网齐全,拥有日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的水厂2座和3座总装机容量为160万千瓦的火电厂,园区还大力发展“热电联产”,以火电厂的汽源为依托,实行集中供热,为园区内的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蒸汽。
来宾市河南工业园以电力产业体系为能源中心,以甘蔗生态产业、有色冶炼产业、锰冶炼及加工产业体系为主导,重点发展电力、冶金、造纸、建材、化工、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来政办发〔2008〕182号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8〕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 一条 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党政干部,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中层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市。
(二)引进外来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项目实际利用外来资金额进行奖励。
(三)引进外来资金投资的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奖励。
(四)已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后,通过引资人努力又使客商追加投资的,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按其实际追加投资额给予奖励。
(五)对引进资金和项目有功的我市公务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第4号政府令,下同)给予行政奖励,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六)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其引进的项目奖励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
(一)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
对社会引资者,按实际到位引进资金额(仅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 1.5%~0.1% 予以奖励,采取分档累加办法计算奖金总额。
1.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少于100万元的不给予引资奖励;
2.具体档次及标准:
档次项目引进资金额
档次 | 项目引进资金额 (人民币 万元) | 分档的奖励比率 | 蕞低奖金额 (人民币 万元) | 蕞高奖金额 (人民币 万元) |
1 | 500以下 | 1.5% | 1.5 | 7.5 |
2 | 500-2000 | 1.0% | 7.5 | 22.5 |
3 | 2000-5000 | 0.5% | 22.5 | 37.5 |
4 | 5000以上 | 0.1% | 37.5 | 无上限 |
(人民币 万元) 分档的奖励比率蕞低奖金额
(人民币 万元)蕞高奖金额
(人民币 万元)
1500以下 1.5% 1.57.5
2500-20001.0% 7.522.5
32000-5000 0.5%22.5 37.5
45000以上0.1%37.5 无上限
(二)对公务人员引资的奖励标准
1.对公务人员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奖励。其中引进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给予嘉奖; 501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给予记三等功; 2001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给予记二等功; 5001万元以上的给予记一等功。
2.凡获得行政嘉奖的给予奖金人民币 800 元;记三等功的给予奖金人民币1500 元;记二等功的给予奖金人民币 3000 元;记一等功的给予奖金人民币 6000 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
(一)社会引资者的奖励资金来源。
1.市本级引进的独资企业及项目,由市政府财政出资奖励。
2.市本级引进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由本市合资合作方、市政府财政各出资50% 给予奖励。
3.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
(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资金来源 。
凡获得行政奖励的人员,由批准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发给奖金。
(三)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不超过外来资金实际进资额的2.5%,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第六条 引资者身份认定
(一)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
(二)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来宾市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引资者登记备案手续,未经招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引资者登记材料。
(三)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者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四)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招商引资奖励。
第七条 引进资金额的确认
(一)外来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按其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金额计算(不含投资方在我市市内银行贷款),投资者投入的项目流动资金不计入引进资金额。
(二)引进境外资金的,依照国家财务制度折算成人民币后,按其在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到位金额计算,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三)外来投资方在其合同投资额内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按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计算。
(四)凡在项目合同规定蕞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来宾市的外来资金,不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方式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兑付。
(二)公务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和市招商促进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符合记一等功者,经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由市人事局和市招商促进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
(三)社会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市招商促进局应在收到引资者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奖励申领材料,并做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回复;同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呈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市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引资奖励申请进行核查。市政府核实引资奖励金额后,市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一次性拨付到市招商促进局专用账户。市招商促进局应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奖励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者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五)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报手续,但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六)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内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七)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安排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负责安排其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本市合资合作方出资进行奖励的,其相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给予引资者奖励。
(九)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如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由市招商局、财政局、发改委、人事局、商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对市本级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
(二) 引资者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者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
(三)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政府奖励资金的来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引资者的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来宾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除2004年颁布的《来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政发〔2004〕14号)。
园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园区内管网齐全,拥有日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的水厂2座和3座总装机容量为160万千瓦的火电厂,园区还大力发展“热电联产”,以火电厂的汽源为依托,实行集中供热,为园区内的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蒸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