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灵川县金山工业区是县级工业园区,由灵川县政府统一规划。
区位交通:金山工业区位于潭下镇渣村,灵川至青狮潭二级公路贯穿其中,距县城12公里,距桂林市区22公里,距桂林火车始发站和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分别为17公里和48公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通讯便利。
规模设施:始建于1987年,总规划占地面积1500亩,现实际占地面积1200亩,水电设施齐全,已建成专供工业区使用的11万伏变电站。
现有企业概况:现工业区内分别建有桂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桂林金山冶炼有限公司、灵川县潭下金山电石厂、灵川县金山金属硅厂、桂林灵川金山思达新型材料厂、灵川县金山灰钙粉厂、灵川县东化矿粉厂等八家主要企业,总投资达3616万元,年总产值7500万元,年创利税1200万元,主导产品有轻质碳酸钙系列、电石、金属硅、矿粉等,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工业区内灵川县潭下金山电石厂94年度经农业部检查验收荣获农业部全面质量管理达标证书,95、97两年被评为全区先进乡镇企业,98年度被桂林市授予连续五年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桂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7年被区人民政府授予优 秀科技新型企业,96、97、98连续三年荣获全国新技术新产品交易会金奖,98年荣获区优质产品称号,99年荣获全国优质产品品牌称号,98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秦殿福被农业部评为全国优 秀乡镇企业厂长。
灵川县激励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
(灵政办〔2012〕158号)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做强工业,做优农业,做活第三产业,开发甘棠江,建设大县城,打造新灵川”的战略决策,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十二五”经济发展目标,特制定灵川县激励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灵川县注册和定点经营长驻灵川县两年以上,在灵川县范围内统计、纳税的所有企业。金融、保险等税收属中央、自治区级收入的企业不列入本激励范围。
一、企业税收奖励办法
(一)企业完成税收激励奖
此奖项受奖对象限定为所有在灵川县注册或定点经营长驻灵川县两年以上的纳税企业。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列入奖励范围。
企业税收额以当年度国税、地税的净入库数为准。“十大纳税大户奖”的蕞低纳税额标准、行业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将根据灵川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1.企业税收基本奖
(1)房地产、建筑类企业的基本奖采用定额奖,当年纳税净额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企业定额奖励3万元;纳税净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定额奖励5万元。
(2)非房地产、建筑类企业税收基本奖按企业当年纳税净额的1%提计奖金。各类企业获得税收基本奖的基本资格如下:
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纳税净额75万元以上(不含75万元);
②非规模工业企业及第三产业当年纳税净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
2.税收超收奖(房地产、建筑类企业不享受此奖励)
(1)企业在获得税收基本奖的同时,当年税收增幅超上年15%(含15%),可享受税收超收奖。当年初次纳税,无上年纳税记录的新企业不参与税收超收奖的评定。
增幅基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税收连续增长的企业以上一年的纳税额度为增长计算基数;
②税收上一年出现5%以上负增长,而当年出现爆发式增长,两年度间大起大落波动幅度超过30%的企业,以两年的平均值为增长计算基数。
(2)税收超收奖计奖办法:税收增幅15.1%-30%部分按2%提取超收奖金;增幅30.1%-50%部分按3%提取超收奖金;增幅50.1%以上部分按4%提取超收奖金。
3.“企业十大纳税大户”奖
灵川县“十大纳税大户企业”的评选资格为当年纳税净入库总额200万元以上。各行业名额分配:工业企业取纳税排名的前6位,第三产业企业取纳税排名的前4位(其中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取纳税排名的前2位),总共10家企业。
“十大纳税大户企业”奖获得企业可同时享受其它税收奖励。每年的奖励标准如有变化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和县中小企业局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大纳税大户企业”奖在企业入围后,根据纳税数额,对应以下标准执行。
(1)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奖励3万元;
(2)年纳税额1000--2000万元,奖励5万元;
(3)年纳税额2000--3000万元,奖励7万元;
(4)年纳税额3000--4000万元,奖励10万元;
(5)年纳税额4000--5000万元,奖励14万元;
(6)年纳税额5000--6000万元,奖励19万元;
(7)年纳税额6000--7000万元,奖励25万元;
(8)年纳税额7000万元以上,奖励30万元。
二、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一)规模工业企业总产值跨台阶奖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与上一年相比增幅在20%以上并实现下列产值跨越的,对应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个产值台阶的奖励,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企业总产值首次跨台阶进入1亿元-5亿元(含1亿元),当年奖励3万元;
企业总产值首次跨台阶进入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当年奖励5万元;
企业总产值首次跨台阶进入10亿元-20亿元(含10亿元),当年奖励9万元;
企业总产值首次跨台阶进入20亿元-30亿元(含20亿元),当年奖励15万元;
企业总产值首次跨台阶进入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当年奖励22万元;
2.对于部分产值在灵川县统计,但税收不在灵川县的特殊企业实行定额奖励,产值每实现一次跨越奖励5000元。
(二)工业企业新进规模鼓励奖
为鼓励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当年内给予一次性鼓励奖2万元。同一企业仅享受一次该奖励。
(三)企业科技创新奖
1.企业产品品牌培育奖
产品获“中华老字号”、中国名 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等国家 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产品获自治区级名 牌产品、著 名商标等系列荣誉的企业,当年度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新产品(技术)科技成果奖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技术)被认定为填补国内以上技术空白的,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国家 级成果鉴定的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自治区级成果鉴定的当年度奖励5万元。
3.产品知识产权专利奖
获中国专利金奖,当年度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中国专利优 秀奖,当年度奖励2万元;获国内外技术发明专利当年度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一专利只受奖一次,如同一专利同时获得不同等级的各项奖励时,以蕞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4.自主创新建设奖
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中心、科研院所,被认定为国家 级技术开发中心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开发中心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被认定为市级技术开发中心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如企业同时满足以上四项奖励不同级别时,以蕞高等级进行奖励;同一奖励项目,如在奖励后又通过更高一级认定,追加奖励高低级间奖励的差额。
(四)企业持续发展奖励
1.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并通过辅导验收,上市申请材料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县本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功在境内外公开上市发行股票,所融资金直接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或在本县范围内再投资的,县本级再追加奖励30万元;
2.对依法组建、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集团公司,其总部设在灵川县范围内的,给予集团总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企业积极应用政府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企业在考核期间内,节能降耗在2%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列入国家 级、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并获得相应证明、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5.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称号的,再一次性追加奖励3万元。
三、工业扶持资金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导向作用,结合我县技术改造工作实际,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1.技改资金安排原则
(1)符合产业政策原则。技改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我县的工业发展规划,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
(2)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我县产业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3)综合平衡原则。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每个年度内原则上限定支持一次。以前年度已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原则上须将项目执行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安排下一个申请。但对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年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可考虑连续支持。
2.技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我县发展规划中年产值力争10亿元及以上的重点产业;
(2)应用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
(3)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
(4)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建设项目;
(5)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增收贡献大的项目;
(6)带动县域工业加快发展的重点技改项目;
(7)县委、县政府研究的其它促进工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3.技改资金扶持方式
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方式,其中安排用于贴息的不低于当年技改扶持资金支出总额的60%,对于重大项目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扶持。
(1)贷款贴息方式。对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经批准纳入我县企业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适当给予贴息,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一个项目贴息期限蕞长不得超过2年。
(2)补助方式。对以自筹资金为主的项目,没有银行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较小,可采取一次性无偿补助方式,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资额度的10%。
(二)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项目扶持资金
1.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企业生产、制造数字化项目;
(2)产品数字化智能化提升项目;
(3)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节能减排、实施循环经济项目;
(4)现代物流建设项目;
(5)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应用项目;
(6)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的开发与应用项目;
(7)企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及服务机构建设、应用项目。
2.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进行扶持。
(1)无偿资助。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数额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县本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本专项资金扶持。
各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由县工信局和县中小企业局制订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工作。凡违反规定,骗取、挪用各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立即停止执行资金扶持计划、追回已拨资金,同时取消违规企业往后五年申请项目扶持资金的资格;对触犯法律的相关人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办法的实施与管理
(一)具备评奖资格(“十大纳税大户”奖除外)的各类企业,必须在下一年3月20日前按统一格式(表格另附)提供企业上一年产值、纳税证明等各类评奖材料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送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待审,逾期不提供以上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评奖资格;
(二)各企业奖项的评定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局)组织人员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奖励。企业评奖材料由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存档;
(三)企业所获奖金经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兑奖金额由县财政局按3%比例扣除所得税后执行;
(四)获奖企业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个月以内,当年9月1日以前,在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办理兑奖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兑奖,所获奖金做退回县财政局处理;
(五)企业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所有评奖资格及下一年度项目扶持资格;
(六)本奖励暂行办法其它未尽事宜由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调整和解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金山工业区位于潭下镇渣村,灵川至青狮潭二级公路贯穿其中,距县城12公里,距桂林市区22公里,距桂林火车始发站和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分别为17公里和48公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通讯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