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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务局部分产业享西部税收优惠
2015
04/26
12:45

针对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广西国税局规定,从5月1日起,企业提供省级发改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企业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便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在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如果企业在去年10月1日以前没有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又属于《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享受优惠的时间就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不能追补享受优惠。如果企业此前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不再属于《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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