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桂发〔2021〕3号)等相关文件,进一步推动华润示范区热电联供、食品加工、医药医疗、包装等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加快示范区经济转型升级,降低企业投资成本,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生产环境,鼓励和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入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租金扶持管理办法。
一、标准厂房定义
本办法所指标准厂房为县国有企业在广西贺州华润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核心园区)投资建设或管理的标准厂房。
二、租金扶持产业及对象
租用上述标准厂房的投资主体应为从事热电联供(使用蒸汽)、食品加工、医药医疗、包装等产业的依法依规生产、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租金扶持方式
(一)租金标准
首层租金14元/㎡•月(首层比标准层多4元),标准层10元/㎡•月(首层之外),物业费1元/㎡•月。(根据广西国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润工业园区内厂房等房地产租金价格咨询报告》(国联贺估字20220010E号)咨询报告中,厂房租金均价为11.17元/㎡•月,定首层租金14元/㎡•月相对合理)。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为十年,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入驻企业“三免两减半”扶持政策,第六至十年租金按标准层10元/㎡•月(首层按14元/㎡•月)收取。即先由润贺公司收取厂房租金后再由县政府按规定流程将租金奖补给企业。已获得租金奖励的企业,十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在租赁期内如发现转租的,已获得的租金奖励必须全额退还给政府。
1.第一年,给予6个月装修期和6个月设备安装调试期,期间免除租金。
2.第二年,给予1年上规入统培育期,每季前10个工作日内缴纳租金,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补贴。
3.第三至五年,每季前10个工作日内缴纳租金,次年初1个月内补贴。
4.第六至十年,每季前10个工作日内缴纳租金。
四、租金扶持条件
(一)入驻企业应与县政府或华润园区管委签订招商引资相关协议。
(二)入驻企业应与标准厂房业主签订租赁协议。
(三)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企业在两个年度内上规入统(包括装卸期和设备调试期),应达到年产值0.4万元/平方米且年税收达100元/平方米及以上(含抵扣和退税等部分),未达到年产值0.4万元/平方米且年税收未达100元/平方米(含抵扣和退税等部分)的,按完成比例扶持,即达标部分享受扶持,未达标部分按标准层10元/㎡•月(首层按14元/㎡•月)收取。(若年度产值和税收完成比例不一致的,则按企业完成的产值比例计算)
(五)两个年度内未入规入统的企业,第2年免除厂房租金后,不再享受租金优惠政策,按租金标准执行,直至企业上规入统后再按相关上规入统时间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入驻企业不再租赁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搬离,政府和标准厂房业主不给予任何补偿,如仍不搬离的,厂房内的一切设施和设备等作为乙方放弃厂房内财产的权利,直接由政府或标准厂房业主依法依规处置。
五、租金补贴申请流程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入驻企业申请租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租金奖励申请书、上规入统证明材料、税收证明材料、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材料真实性声明等送富川华润示范区管委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后一个内拨付租金补贴。
附则
(一)年产值达到0.75万元/平方米且年税收达200元/平方米及以上(含抵扣和退税等部分),且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起一个周期年内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另行商议。
(二)入驻企业签约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装修、设备安装,政府或华润管委有权单方面解除招商引资协议,标准厂房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业主无条件收回厂房,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三)原已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可根据本扶持办法,与标准厂房业主协商后签订租赁标准厂房的补充协议。
(四)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各类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租金补贴资格,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富川华润示范区标准厂房招商方案(试行)》(富政发〔2022〕20号)同时废止(原按照该方案已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可按原方案执行),由富川华润示范区管委、自治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规上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