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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2024
01/04
11:16

为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帮助企业降低创新投入成本,引导高新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规范科技创新券的组织实施、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创新券指由高新区管委会向登记注册在高新区内的科技企业发放的支付凭证,用于支持其向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登记备案制,不得买卖、转让、赠送和重复使用,每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科技创新券采取常年受理发放、总量控制、先到先得、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自发放之日起2年内申领对象未使用的自动作废,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自收到科技创新券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兑付的自动作废。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企业向特定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法定认定、法定检测、强制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二)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科技创新服务;

(三)同一服务内容或项目已获得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四)创新券申领对象与服务提供机构存在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第五条企业根据创新活动计划和需求申领科技创新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技术服务合同(委托研究开发类技术合同须经全国统一技术市场各登记点登记);

(二)跨领券年度的场地租赁、使用合同。

第六条 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原则上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登记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参与科技创新券使用的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接受入库管理。服务提供机构入库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核准的方式进行。由服务提供机构提交入库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分批集中受理,经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公示、发布等程序将入库结果统一对外公布。服务提供机构入库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入库。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入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特定服务业务资质证明或资格证(复印件);

(四)机构专职人员名册、正常应缴人员社保参保缴费证明、专职人员学位/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五)荣誉、资质、以往业绩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科技企业向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相关专业服务使用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0%,当实际服务金额未达到合同交易金额时,按不超过实际服务金额的20%进行兑现。同一年度同一科技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获得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同一技术服务已经获得省、市科创券政策支持的,则高新区创新券补贴作为配套经费,各级补贴总额不超过单笔业务实际交易支出。

第九条 创新券的兑付采用企业申领,服务提供机构兑付的通兑模式。企业依据创新服务合同支付部分服务费用,剩余部分以创新券方式支付给服务提供机构。服务提供机构向高新区申请兑付创新券时,须提交《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科技创新服务合同,发票和银行转账凭据及项目总结、检验检测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服务提供机构入库申请、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按季度审核制度。科技创新券兑付由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完成材料审核,再组织专家评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使用和兑付科技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自觉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材料不实、恶意串通、蓄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科技创新券及已兑付资金,取消后续申领使用资格,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南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创新券发放规模、额度及重点支持方向的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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