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1)外商在广西举办的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经市、乡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48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2)外商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南宁市和经自治区人民政论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 的,从获利年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全额缴纳所得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返还30-50%。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兴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返还30-50%。兴建中外合资经营的港口码头项目,合营期限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返还30-50%外商在其他地方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纳税后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分别经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论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当地财政适当返还。
(3)外商在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开始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第三年至第十年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
(4)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不分地区都可以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5)外商在广西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和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报经所在地、市或沿海经济开放区及边境开放县、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对技术先进型和进口替代型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除国家严格限制的以外,外汇能自行平衡,可以扩大内销比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部分,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用外币结算。外商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可到外汇调剂中心况换成外币,汇出境外。
2、扩大地、市、县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在国际市场有销路建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需配额、许可证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各地市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县(市)和凭祥市、东兴镇均可审批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疯独资经营企业,委托各地市审批,但要报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报经贸备案。在上述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论委托各地市代发批准证书;自治区工商局委托各地市工商局代办发营业执照的初审和登记注册手续。
3、认真办好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改进对外商投资的服务工作。认真办好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和完善原材料、劳动、人才、金融等市场服务体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未经自治区人民政论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基础上或提高收费标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交费。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利用外商投资的管理机构和服务体系,改善投资软环境。利用外资基础上从立项开始到批准开工,要组织联合办公,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各级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商提供审批、咨询、法律、仲裁纠纷等“一条龙”服务。
4、鼓励侨胞和港澳台同胞为家乡建设作贡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办法积极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加强与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各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归侨、侨属、侨眷穿针引线的作用,争取引进更多的外资,支援广西建设。对引进外资有功人员,包括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归侨、侨属、侨眷以及其他各界人士,不论职业和职务高低,均给予奖励。上述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