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切换
新闻
灵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招商优惠办法
2013
05/07
15:00

第一条为了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县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办实业,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钦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来本县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收优惠办法

(一)新办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部分,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可减免的,按规定执行。

(二)开发100亩以上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生产农业名、特、优产品,从有收获之年起,5年内所交的特产税,前3年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后两年由财政部门返还50%。名、特、优产品由省级农业或科技部门认定。

凡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在兴办期间向灵山县财政局申报确认。

第四条用地优惠办法

投资兴办实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地价为基数,扣除按政策规定的征地有关费用后,根据不同项目,提供以下优惠: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优惠10%;

(二)畜牧业、旅游业、服务用地优惠20%;

(三)工业生产用地优惠30%;

(四)县规划的工业园建设用地,使用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万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五)高新科技产业、出口产品企业用地优惠40%;

(六)农业综合开发用地(包括农、林、牧、渔等种养业)优惠50%;

(七)车站、港口、码头等项目建设用地,优惠50%;

(八)收购县属的亏损、关停的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优惠20%;

(九)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租赁土地办实业,短期租用时间一般为3-5年,必要时要延长租期,租金按同等地类标准优惠30%。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凡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投资兴建市场优惠办法

(一)建设市场用地属划拨性质的,市场所有权属于县政府,市场使用权属投资方所有,使用期限为20-30年。在使用期限内,未经我县人民政府同意,投资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地性质。建设市场用地属出让性质的,使用权属投资方所有,使用权期限为40年,使用期间能否转让或改变用途,由投资者与我县工商部门商定。

(二)投资者在享受市场使用权的期限内,有权收取该市场内的摊位、门店等设施租赁费。

(三)从市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工商部门在该市场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第一年至第五年返还60%给投资者,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40%给投资者。

第六条收费优惠办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

(二)经营性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联营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外商投资部分,免收规划管理费、测量费、新型墙体材料费、立项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四)除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摊派。

第七条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主要对象是:县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年龄50岁以下的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创造发明或突出科技成果的拔尖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称的限制。

(二)上述人员可以调入长期工作,可以短期借调或进行业余服务,也可以到我县承包、租赁、领办、联办、创办各种所有制企业或进行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除统一分配的以外,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来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硕士生来县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1级;博士生来本县工作的,其工资可以向上浮动2级。工作满5年,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引进人才到本县企业工作的,工资福利由双方商定。

各类人才来本县创办、领办非独资企业,使企业连续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从当年新增纯利润中提取10%-3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企业给予重奖。

各类人才来本县创办独资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调入本县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者携带重要成果的急需人才,由县政府统一协调,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并给予1万元以上的安家费;上述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技术、管理人才,给予2万元以上的安家费。

(四)引进人才,由引进单位的到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引进单位与引进人员达成协议后,按干部调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落户优惠办法

(一)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每投资10万元人民币可迁移一个户口到本县城镇。迁移前属农业人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

(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1名未婚子女可以随调或者随迁本县;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办理上述户口迁移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办理“农转非”手续,按计划内“农转非”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市民待遇优惠办法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等方面,与本县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样价格待遇。

第十条 其他优惠办法

(一)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二)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三)投资者收购县属国有企业,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划出;接收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也可以对富余人员实行“一次性卖断工龄”的办法安置。

第十一条 投资数额巨大或者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本人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可受聘在本县领导机关或其他部门中担任名誉职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按“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