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县内外单位或个人以独资、合资、联营、合作等形式在我县投资兴办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县招商引资项目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优惠
(一)对落户我县范围内需新征土地的招商项目,一律按成本地价出让给项目业主。国有闲置土地比照同类地段的成本地价出让或转让。
(二)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的支柱产业,努力把缫丝业培育成为我县新的支柱产业。对新上的制药、缫丝业项目,土地款按成本价收取,并从投产实现税收后的第一年(满十二个月计算)开始,按企业所交税款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扣除财政扶持50%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奖励给投资业主,直至全部抵消业主所付的土地款为止。
(三)凡收购县属国有企业的,土地出让金问题个案处理。
第三条 规费优惠
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的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事业性规费减半收取。此条款所指规费包含县直部门和垂直部门依法应收的规费。
第四条 财政扶持
新办企业年度上交税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制药、缫丝八年)内,每年按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奖励兑现办法:由企业向县财政局提出年度奖励申请(附交税证明材料),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第五条 水、电优惠
(一)供水设施只收材料费;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价格:按标准水价(1.00元/M3)下浮38%收取,个别用水大户可作个案处理。
(二)供电设施的工程安装费按预算下浮35%收取,个别重点企业供电设施、电价可作个案处理。
第六条 凡落户浦北范围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将水、电、路配套到项目用地边界。
第七条 其它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浦政发[2003]6号、75号,浦政发[2005]21号、22号文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