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政发〔2009〕71号
为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提高来宾市工业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来宾市工业区投资置业,促进来宾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来宾市工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的地域范围:来宾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下辖的河南工业园、凤凰工业园、迁江华侨工业园。
第二条 适用的项目范围:经来宾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在来宾市注册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土地供给
第三条 凡进入工业区的工业项目,视投资规模大小,可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并符合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有关规定,有偿使用新增的国有建设用地或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拍卖方式。
第四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文件精神,来宾市工业区内的土地等别为12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为8万元/亩。企业达到如下投资强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在获得出让土地时,来宾市人民政府给予如下扶持,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
1.投资强度42-60万元/亩的扶持1万元/亩;
2.投资强度61-80万元/亩的扶持2万元/亩;
3.投资强度81-100万元/亩的扶持3万元/亩;
4.投资强度101万元/亩以上的扶持4万元/亩。
第五条 享受扶持的企业,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供给土地的现状达到“三通一平”的标准。
第七条 对于投资额大、税收高、效益好的项目,给予的扶持另行商定。
第八条 享受土地出让财政扶持的操作办法。
享受财政扶持的企业,待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达到时,可书面向市工业区管委会提出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年内分期分批兑现财政扶持资金。
第九条 享受财政扶持出让土地的监督管理
1.投资者从获得土地之日起,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投资者从获得土地之日起,因投资者原因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由来宾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3.投资者在两年内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设计规模和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原土地实际价格收回。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需要延长建设时间的,报来宾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投资者需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方可设定抵押权。
5.享受财政扶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五年内土地不得转让、出租。五年后土地发生转让、出租的,应当补交原已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条 投资者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扶持政策由双方商定。
三、标准厂房供给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采用租赁、先租后买、协议购买等方式取得标准厂房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租金,第三年起全额收取租金,每年收取租金的额度为建设该标准厂房总费用的10%。
第十三条 企业先租后买标准厂房。租金的收取按第十二条执行,企业须在三年内购买该厂房。购买标准厂房时,土地价格,按企业开始租用厂房时国家规定的相应地价执行;厂房价格,按该厂房的建设原值执行。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期间所交租金可冲抵标准厂房的购买款。
第十四条 企业协议购买标准厂房。业主可以按月分期支付标准厂房建设款,最高支付年限为10年。土地出让金价格按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时国家规定的相应地价执行。
四、职工宿舍供给
第十五条 企业或企业员工可以租住来宾市人民政府建设的职工宿舍,租金参照市场价执行,并适当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企业按工业区规划布局要求,可在来宾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居住用地上出资建设职工宿舍。宿舍建成后,企业享有20年的使用权,使用期满后,宿舍的产权和使用权无偿归来宾市人民政府所有。企业可在使用期内将职工宿舍楼转让给来宾市人民政府,转让价格由双方商定。
五、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财政扶持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来宾市本级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三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企业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延期至五年。
第十九条 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第二十条 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来宾市本级所得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来宾市本级所得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在来宾市工业区内投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企业(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来宾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来宾市人民政府在企业投产后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所缴纳税收来宾市本级所得部分安排。
2.投资者到来宾市工业区创办研究开发机构:
(1)来宾市人民政府将提供科研场所和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2)研发成功并在来宾市工业区内办厂将研发成果转化为产品的项目,在企业投产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所缴纳税收来宾市本级所得部分安排;
(3)如不将研究成果在来宾市工业区转化为产品的,来宾市人民政府将拥有该研究成果20%的收益权。
3.进入来宾市工业区孵化器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启动资金比较困难的,如果由企业贷款,来宾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年内贷款50%贴息补助。国家有更优惠的政策则按国家的优惠政策执行。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入园项目,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同时,享受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实施。原《来宾市工业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来政发〔2006〕34号)、《来宾市工业区企业用地暂行规定》(来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