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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2013
05/06
14:57

广西梧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西部开发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税和增值税

1、进口设备。①投资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②投资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予以全部返还。

2、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包括配额商品、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购置国产设备

2、购新设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除外)。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四)产业转移优惠政策

A、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给予财政补助。(1)对在园区内建造并第一次出售标准化厂房的投资者,根据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当地财政3年内按90%的比例,用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助;(2)对出租标准厂房的投资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3年内按90%的比例,用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助;(3)经有关部门核实,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按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属于地方所得的部分,当地财政3年内以60%的比例,用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助;(4)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企业在工业园区内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用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予以等额补助。

B、建立吸引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激励机制

1.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

2.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贴。

3.鼓励企业进行二次投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在工业园区进行二次投资的,项目投产后,地方财政以新项目上缴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为限,通过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发展专项资金在3年内对企业进行连续奖励。

C、减免或降低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的行政收费。对与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相关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属于自治区收取的按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属本级收取的各种费用,能免的一律不收,政策规定要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广西梧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在园区内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上缴部分有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按比例分成属市部分全部免收。

2、梧州市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保证金等,全部免(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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