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南经管发〔2008〕83号
一、租金
厂房租用以整栋租用优先,台资企业优先为原则。整栋租用的,租金为8元/月/平方米。分层租的,第一层12元/月/平方米,第二层8元/月/平方米,第三层8元/月/平方米,第四层6元/月/平方米,第五层6元/月/平方米。
二、鼓励性减免
(一)租用厂房新办企业实缴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可以给予一次性租金减免。
(二)以鼓励产值、税收大的企业租用厂房为原则,租用厂房的企业如产值或税收达到一定的量,可以给予租金减免。
(1)依注册资金优惠的只在公司注册当年根据注册资金享受一次免租,不能每年享受。
(2)依年产值、年税收优惠的只选其一,根据开发区相关业务部门核定数据来确定,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核定免租期。
以上优惠方案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点培育工业企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的决定》精神,扶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培育重点骨干龙头企业,推动开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实力工程”进一步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86号)、《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千亿工程”重点培育工业企业扶持实施办法》(南经[2006]6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业百家亿元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94号)等文件精神,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设立重点培育工业企业扶持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纳入国家规模口统计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 扩大企业生产扶持资金
1、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千亿工程”重点培育工业企业扶持实施办法》第八条扶持资金,如企业获得该项资金的,经济开发区财政再给予市财政扶持金额不高于20%的配套扶持资金。
2、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达到《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千亿工程”重点培育工业企业扶持实施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但企业未能及时申报市财政扶持资金的,经济开发区参照市考核扶持办法,按照不高于同档次扶持标准的50%给予财政扶持资金。
3、企业上年度实现工业产值(现价)1亿元以下,本年度新增工业产值(现价)达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开发区给予财政扶持资金1~3万元。
4、企业工业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在达标第二年,由经济开发区财政对该企业主要经营者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条 培育企业上市扶持资金
企业计划上市,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经申请获准,可以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给予扶持资金15万元。
第四条 创企业品牌扶持资金
鼓励企业利用各种会展活动,宣传企业及产品,提高企业及产品知名度,对积极参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各类会展活动的企业优先给予一定额度会展费用补贴。
第五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积极争取享受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对未享受市技术改造财政贴息的项目,经济开发区参照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确定经济开发区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
第六条 技术创新扶持资金
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对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参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经济开发区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激励办法
南经管发〔2008〕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增强经济开发区内各入区企事业单位的投资积极性,特制定本激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纳入国家规模口统计的房地产企业和工业企业。
本办法中的房地产企业和工业企业依据国家相关的行业分类规定进行划分,具体划分标准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中企业完成的投资额以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通过的统计数据为标准,统计年度按公元年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建设期限,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国家相关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既无约定又无相关法规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为两年,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在建设期限内竣工的,可申请延期,累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 房地产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对房地产项目采取缓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投资激励措施。
第六条 缓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时间从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缴费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时止,但缓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七条 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房地产项目在进行项目开工登记备案时,项目业主应同时报送项目投资计划到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期限内每一年的计划投资额。
第八条 可以申请缓征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数额按如下的计算方法确定:从第二个统计年度开始,如期完成上一年度计划投资额的,当年可以申请缓征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数额为上一年度计划投资额的5‰;超额完成上一年度计划投资额的,当年可以申请缓征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数额为上一年度计划投资额的5‰加上一年度超额投资部分的1%;不能如期完成上一年度计划投资额的,当年不得申请缓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九条 从第二个统计年度开始,房地产项目业主可以向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缓征的数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八条所确定的数目。
第十条 城建配套费缓征期满,项目业主应主动补缴完全申请缓征的城建配套费;否则,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与该项目相关的各项建设规划审批备案业务,并将对项目业主处以每日不超过未补缴数额0.4‰的罚款。
第三章 工业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工业项目采取签订建设投资目标责任状的投资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所有适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或《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的在开发区辖区内的工业项目,其项目业主在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必须同时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建设期限内的投资建设责任状,确定项目计划投资进度。
第十三条 从签订投资建设责任状的第一个统计年度开始直至项目建设期限末,项目业主应在每一个统计年度开始的第一个季度内向开发区管委会缴纳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作为责任状的保证金。
按责任状如期完成当年项目建设计划投资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在下一统计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返退项目业主缴纳的上一年度的责任状保证金,并给予不超过项目当年建设计划投资额5‰的财政扶持资金作为奖励。
不能按责任状如期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目标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没收项目业主为项目所缴纳的责任状保证金。
第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项目推进办公室负责监督项目建设投资的实施,并组织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工业项目的项目业主签订建设投资目标责任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9月3日印发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扶持资金试行办法
为了促进开发区又好又快的发展,鼓励工业项目加快建设,结合经济开发区实际情况,对入区新购地的工业项目,实行建设扶持。
根据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土地划分等别为五等地,需经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起步价格为25.6万元/亩。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用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业主的投资参数、项目的科技含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给予项目业主建设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