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建设项目概况;
②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⑤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⑦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