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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柳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03
16:54

一、减免税优惠:

(1)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在柳州举办的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在三江、融水、融安县开办的企业;兴办农、林、牧、渔企业;企业转让科研成果取得的收入;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

(2)减免房产税:

按企业自有房产账面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1.2%,租金收入税率12%,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申请报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房产税。

(3)减免车船使用牌照税:

乘人客车每年税额分别为140元和160元,载重客车每吨每年40元。机动船舶由海关征收吨税,免缴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财政返还优惠:

(1)兴建中外合资经营的港口码头项目,合营期限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财政部门列支全部返还;第十一年至第十五点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财政部门列支返还20-50%。

(2)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纳税后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财政适当返还。

(3)外商在柳州兴办的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报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其他优惠:

(1)尊重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对外商在柳州开发土地办实业,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出让地价可给予10-30%的优惠,最低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还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3)对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降低10-20%征收。

(4)对使用国产原材料、元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及年出口实绩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并协助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口配额招标。

(5)对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投资者,鼓励和支持其在我市设立投资公司和综合性开发公司。

(6)对技术先进型和出口替代型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除国家严格限制以外,外汇自行平衡,可以扩大内销比例。

(7)对引进外资有功人员,包括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欧台同胞、归侨、侨属、侨眷以及其他各界人士,不论职业和职务高低均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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