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民发〔2008〕62号 颁布日期: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各市民政局、招商促进局(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1号)以及民政部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和加快异地商会培育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指“异地商会”是本自治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投资注册成立的企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愿组成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一、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是省级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地级市民政部门是地级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
自治区招商促进局(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是省级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地级市招商促进局(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是地级市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地级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分别在自治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开展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地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异地商会,抄报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并抄送本级业务主管单位和自治区级业务主管单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二、异地商会的组建原则
(一)省级异地商会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投资注册成立的企业组建而成,原则上设在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名称一般应为“广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商会”。
(二)地级市异地商会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在广西所辖地级市投资注册成立的企业组建而成,原则上设在广西地级市所在地,名称一般应为“××(广西地级市名)××(外省地级市名)商会”。
(三)暂不登记成立县级异地商会。
(四)实行一地一会。同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广西只能成立一个省级异地商会;同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在广西的同一地级市只能成立一个市级异地商会。
(五)异地商会可设立代表机构,可按照专业或行业设立分支机构,如“广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商会××(广西地级市名)办事处”;广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商会服装制造业分会。
异地商会不得成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如:“广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商会××(广西地级市或外省地级市名)分会”。
三、异地商会的组建条件
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外,组建异地商会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员组成: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是外省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或外省地级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所辖地级市)投资的企业,属于股份制企业的,必须为最大控股方。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者最大控股股东必须持有外省(或外省地级市)的身份证明。
地级市异地商会可以单位会员的形式加入省级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或异地商会筹备组要组建会员资格审查小组,对要求入会的申请严格按照上述会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会会员实行登记造册。已成立的异地商会,要对原会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二)会员数量:异地商会的会员数量不得少于30个,同时必须达到外省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或外省地级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所辖地级市)投资企业的20%。
(三)发起人条件和数量:筹建异地商会,发起人(企业)应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异地商会会员条件,且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在原籍来桂投资企业中具有影响力、代表性,有最近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省级异地商会发起人(企业)数量不少于9个,其中2/3以上发起人(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 2千万元;地级市异地商会发起人(企业)数量不少于7个,其中2/3以上发起人(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 1千万元。
筹备组成员一般由发起人组成。
(四)专职工作人员:须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五)注册资金:异地商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六)住所:须有独立的办公住所,且不得设在异地商会负责人所在企业内。
四、异地商会的组建程序
(一)异地商会的发起人将筹备建立异地商会的申请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申请筹备异地商会,发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②对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原籍地级市组织或个人在广西或广西地级市投资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③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④发起人(企业)及申请入会企业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发起人(企业)经营情况证明;⑤章程草案。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或外省地级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广西所辖地级市)投资的企业在申请筹建异地商会过程中内部出现严重分歧、产生争端且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复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不接受任何发起人(企业)关于筹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级市异地商会的申请。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异地商会筹备组必须在规定期限(6个月)内开展筹备活动:持批准筹备文件在可覆盖拟成立异地商会活动地域的报刊或电视上发布筹备公告,广泛吸纳会员,使异地商会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会员中广泛征求意见,酝酿提出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异地商会章程和选举办法;民主选举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
在筹备期限内,筹备组不能有效开展筹备活动或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协调、指导和管理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责令停止筹备活动,并指导和监督筹备组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撤销筹备组的决定。
(三)筹备工作结束,异地商会筹备组应在十五日内将申请成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成立异地商会,筹备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③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⑤会员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股份制企业的还须提供股权证明等;⑥章程。
在筹备期限内筹备组没有完成规定的筹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异地商会的,视为自动放弃筹备资格,不得再以筹备组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加强异地商会的自身建设
(一)实行民主办会。异地商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内部事务;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章程进行。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异地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异地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会议管理、工作管理、换届选举、会员管理、会费标准、财务管理、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解决内部矛盾及争端等制度,其中有关换届选举、会费标准、财务管理等重要制度要经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内部管理制度要广泛告知会员,并在异地商会办公场所公布,以便执行和接受监督。
(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1.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异地商会会员在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应该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多于100人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其中,会员数量在100人以上、200人(含200人)以内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6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会员数量在200人以上、500人(含500人)以内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20人;会员数量在500人以上、1000(含1000人)以内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50人;会员数量在1000人以上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200人。
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否则委托无效。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制订或修订章程、选举办法、会费标准、财务管理等重要制度;②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召开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③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④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⑤决定终止事宜;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异地商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15人,但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②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③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④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⑤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⑥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报酬等事项;⑧制定异地商会内部管理制度;⑨决定其他事项。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须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3.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在3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10人,但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代行理事会第①、②、④、⑤、⑥、⑦、⑧、⑨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须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4.监事会。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②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③检查异地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④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⑤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异地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5.异地商会负责人的产生及主要职责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异地商会负责人,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实行差额选举。会长(理事长)应尽量选择在业内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人数较少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异地商会,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异地商会,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1)会长。会长必须是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②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③代表异地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等。
(2)秘书长。秘书长可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但必须为专职。若为选任制秘书长,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若为聘任制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或解聘权。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且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会员企业中产生。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④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聘任制秘书长列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加强会务管理。异地商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应实行签到制度,进行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并按会议范围公告有关人员。
(五)规范收费行为。异地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商会自主确定,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方能生效。异地商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六)加强财务管理。异地商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和信息披露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七)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异地商会召开或举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大型研讨会、博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重大活动,应从决定之日起1周内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规范对异地商会的监督管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异地商会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异地商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异地商会继续以异地商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二)异地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1)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3)超过1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4)连续两年不进行年检或累计3年年检不合格的;
(5)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异地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3)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异地商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异地商会内部产生严重矛盾,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经协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的,或异地商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导致商会活动不正常并遭到多数会员反对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在规定期限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五)被取缔的非法异地商会或非法异地商会筹备组,其负责人或发起人5年内不得再发起筹建异地商会,也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被撤销的异地商会或异地商会筹备组,其负责人或发起人3年内不得再发起筹建异地商会,也不得担任异地商会的负责人。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异地商会名称。
本实施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登记成立的异地商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应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实施意见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