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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2013
05/03
16:39

文号: 国家计委计外资[1999]2147号 颁布日期: 1999年12月6月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一)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政策银行贷款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担并享受国家贴息支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贷款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适用上述投资和主权外债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的合资、合作项目

(二)关系国计民生和生产力布局的外商投资项目

1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民用机场、管道运输、城市地铁及轻轨、火电站、核电站、综合水利枢纽(含水电)项目

2 、重要工业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自动变速箱生产,炼油、石化、纸浆、水泥、平板玻璃、化纤及原料、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化肥和农药生产项目

3 、电子设备及通讯项目:包括数字移动通信生产, 2.5Gb/s 及以上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异步转移模式交换机设备制造,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支撑通信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接入网通信设备制造、宽带综合业务数据网设备( ISDN )制造,单模光纤制造,卫星通信设备制造,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生产,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制造。

4 、航空航天项目,包括民用飞机及零部件设计制造、航空发动机及机载及设备制造,轻型燃气轮机制造,民用卫星及零部件、有效载荷设计与应用技术开发,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

5 、矿业项目,包括黄金勘探与开采、稀土开发与利用。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林业用地项目、以及大量消耗水资源和对淡水资源可能产生破坏和污染的项目。

(四)需要国家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

(五)国家新引进的外商投资方式和新领域开发的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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