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2008年,为筹集城市配电网改造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当年12月1日起在本区供电收费中增设城市电缆工程建设费。2009年至2015年6月底,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向用电企业收取此项费用10.36亿元,其中2014年收取2.85亿元,2015年1月至6月收取1.16亿元,增加了企业负担。
河南省工商管理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未实现信息共享,影响“三证合一”实施效果。《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探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截至2015年7月13日,河南省工商管理局与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虽已搭建互联共享平台,但尚未做好相应的技术对接工作,未能实现全省“三证合一”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