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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对成功招商引资者最高可奖20万元
2013
11/01
10:58

招商引资是招商部门、政府、单位的事,与个人无关。有这样想法的人——“你out了”。

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意见》制定的《钦州市全员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只要引资者引进的企业或项目,符合《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可申请计奖,最高可奖20万元。

据悉,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发动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外来投资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办法》规定,只要引资者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社会公益性或提供税收较少但对产业发展拉动作用较大的项目,或引进企业投产或投入运营后,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请计奖。

奖励原则要求,引资者引进的必须是钦州市外的企业或个人资金投资的项目;引进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不过如果引进的是城市综合体、星级酒店等商业地产项目的,按商业部分的投资规模进行计奖。奖金由项目所落户的市、县(区)财政负责,每年对所有的申报集中进行一次考核认定和发奖,按引进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或税收地方所得额度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办法》还对申报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要求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钦州前,即在项目公司取得钦州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日期之前,凭投资方出具的引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投资促进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申报的,可以在项目竣工前或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内申报,必须提交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证明材料;按税收地方所得额度申报的,必须在项目投产后两年内申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引资者最迟必须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的期限内申报,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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