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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投资者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2013
05/07
10:14

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本县经济持续、高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来宾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在忻城投资或智力输入的实体、自然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均简称投资者)都享受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优惠办法。

(一)根据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定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农业、科技、文化、仓储、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40年。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

(二)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同等级最低收费标准中扣除上缴比例后,给予如下优惠:

l、兴办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优惠40%。

2、兴办一般工业、仓储业用地优惠30%。

3、商业、贸易和其它第三产业用地优惠20%。

4、使用耕地开发农业综合项目用地优惠30%;用荒山、荒地、荒水、荒滩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投资者签订用地协议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限一次性足额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再给予基准地价10%的优惠。如一次性交付确有困难的,经县政府同意,在首付应交款的25%后,余款可分三年付清。

(四)投资者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按规定建设,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依法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条收费优惠办法。对投资者投资企业,在兴办过程中,免征城市规划服务费、教育附加费(随建筑营业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除外);属基础设施建设(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可免收城镇建设配套费,其余项目减半征收。对投资旅游景区开发,免收旅游资源管理费。

第五条对优势项目、重大项目以及重点第三产业项目,除享受明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进行专项洽谈,实行“一项一策”,政策跟着项目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享受更加优惠的待遇。

二、规范收费、检查、行政处罚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收费、检查行政处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至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的;

(三)强制服务收费、搭车收费、乱设站收费的;

(四)收费不给收据或多收费而收据少写金额的;

(五)违反规定对投资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向投资者摊派款物的、违反投资者意愿要求提供各种赞助的,强制投资者购买、安装、使用指定的产品和设备的;

(七)未经县政府批准,不按法律规定擅自对投资者进行检查或者以检查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切实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功能

第七条实行办证办照“一站式”审批,即由招商促进局牵头,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小组,协调组织县计划、建设、国土、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公安、国税、地税、供电、供水等部门,一次性完成审批手续。并且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承诺制,所有与投资者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部门和单位,都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

对涉及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部门处理时限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为5个工作日,在办证办照工作中,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应尽快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且特殊情况可特事特办。对无故拖延办事时限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投诉制度。在县招商促进局设立“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收费等的监督和投诉,投诉电话:5514919。

第九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其财产作担保,或以具有担保能力和资格的企业为其担保的,银行应按信贷原则审查,对符    合贷款条件的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条对在我县投资的投资者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忻城范围内住宿、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一律享受经营地居民待遇。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未提到的条款内容按国家、自治区及来宾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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