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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优惠政策
2013
05/07
09:40

一、税费优惠

1、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县重点镇(指自治区批准的寺村镇、象州镇、石龙镇)、通道工业带上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5、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自治区以上的部分外,2年内全免,第3~5年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二、土地优惠

外商(县外企业)投资办企业所需用地,可以购买土地使用权,也可租用土地;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及综合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租用土地的不受时间限制。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兴办企业的,按宗地标定地价可优惠35~50%。对重点大工业企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用地零出售的优惠。

三、水电优惠

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水电安装设施免收增容费。水电收费以最低价格的收取。

四、其他

1、在我县投资经营2年以上,经济、社会成效显著的,可参加评先进评劳模,并根据参评结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2、实行地方财政奖励投资者制度。企业当年上缴的税金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由县财政按实得数(县财政可用财力)的3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比上年增加的,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按新增县所得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交数属县所得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

3、投资企业固定资产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列为县重点企业保护对象,发放重点企业优待证,实行挂牌保护。

4、对引进县外资金投资工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的,奖励引资者1万元;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在1万元基数奖基础上,另外再按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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