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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2013
05/06
14:55

1﹑关于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行“无费区”试点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0]87号文《关于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内实行“无费区”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无费区范围是指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

第三条享受“无费区”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在无费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无费区”的组织实施由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物价局负责。办事机构设在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处并具体负责“无费企业”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享受“无费区”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实施地址在科技工业园内;

3、符合环保标准;

4、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第六条具备“无费企业”条件的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由高新区管委会代市政府发放“无费企业”证书,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办理“无费企业”证书的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提交)以及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企业;

3、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发放“无费企业”证书。

第八条享受“无费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外)。

第九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无费企业进行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无费企业”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本细则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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