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一〉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加快东兴江平工业园(以前又称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江平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的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二〉凡投资工业园的国内外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边境经济合作区政策的基本上,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持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扶持入园企业的扩建、技改为基础设施建设。
〈二〉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可享受5年的财政扶持金,每年扶持金的数额为企业当年缴纳税金属本市所得部分的50%。
〈三〉下列情况,每亩用地给予土地价格10%的财政补贴:
1、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以上且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万元以上的(完成投入后总现);
2、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的;
3、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
第三条收费优惠
〈一〉入园企业的厂房及其他生产性配套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对入园企业,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四条用地优惠
〈一〉工业园工业项目,在统一完成“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通排污、通电信和土地平整)后,按成本价出让。其成本价由土地取得费用和“五通一平”费用的平均值两部分构成。
〈二〉工业园基础设施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客商对工业园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允许入园企业在政府规划指导下,自主进行所属用地的基础设施,或委托江平工业集中区管理委会建设。自主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平整费用不计入土地出让价格。
〈三〉按现状供地,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在1000亩以上的,将给予更大的优惠,具体由市政府按“特事特办”程序与投资商议定。
〈四〉投资商在工业园内连片开发1000亩以上工业小区,在符合集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以下权利:
1、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收益权;
2、直接招商引资权;
3、允许小区内土地按有关规定转让、出租。
第五条用水用电优惠
工业园内的用水用电执行物价部批准的统一销售目录价格。
第六条税收优惠
〈一〉对入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二〉入园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免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五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投资服务政策
〈一〉放宽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经江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同意即可准入。
〈二〉集中区设立投商引资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洽淡,选址、签约、报审等服务,对入园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办理证照、用地、用电、用水等全程服务,协(代)办有关手续。
〈三〉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
〈四〉对入园重大项目,或是全国和全球知名品牌企业项目,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要求,在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给予特殊服务政策予以扶持。
〈五〉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入园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入园项目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项目审批手续。
〈六〉江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基础设施的保障,市有关部门积极为入园企业的技术人员培训,用工介绍等,提供一切便利服务。
第八条其他
〈一〉允许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以及在入园企业工作的的从业人员的户口迁入东兴市。户口迁入东兴市后,在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入园企业工作人员凭暂住证,可以办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及《边民互市证》,凭证出境赴越南芒街从事经营活动。
〈三〉入园企业自主引进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防城港市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人事部门要及时落实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附则
〈一〉有偷、逃、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财政不予安排扶持资金。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